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,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,仍不能胜任工作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实务中,用人单位也经常以“员工不胜任工作”为由辞退员工。但很多时候下,用人单位的这一辞退会被认定属于违法,下面就是一则相关案例。希望通过对本案例的解读,能让HR们更好运用“员工不胜任工作”这一法定权利。
【案情介绍】
李某于2010年2月18日入职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,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约定李某担任公司ms团队的运营总监,年薪为70万元。
2011年,该技术公司在财政年度绩效评估中向李某的客户收集反馈意见,得到的多为负面反馈,于是该公司认为李某在2011财政年度的绩效评估为“低于预期”,系不胜任工作。但在其主管领导评语中,却对李某的工作给予了肯定。2011年10月,公司在给李某和多位员工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,信中称为:“为了从技术入手,更好地管理公司,公司将调整ms团队……我们希望你们都能意识到这只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调整”。随后公司按照邮件的描述,将李某调到is部门,工作岗位仍为运营总监。
之后,在公司2012财政年度绩效考评中,考评结果认定李某仍未按照总监的岗位描述和要求开展工作。于是,在2012年10月6日,公司以李某依然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解雇,并支付了一笔8万元的补偿金。
李某认为自己完全胜任总监的工作,不同意公司的处理办法,认为公司只是在寻找借口裁员。在与公司沟通未果后,李某于2012年10月14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,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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